
新时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大事记
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着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2021年
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要求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
2024年
1月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发布,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
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要求更好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2025年
1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的通知》指出,财政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打通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通道,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部门、跨级次、跨地区调剂共享。
3月5日 “零基预算改革”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开展中央部门零基预算改革试点,支持地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在支出标准、绩效评价等关键制度上积极创新。
3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2024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披露,2024年在财政部等16个中央部门率先开展零基预算改革试点,推动打破支出固化格局。
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11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2025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披露,自2025年起,在12个试点省份组织开展地方财政科学管理试点,设置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11项任务。
11月27日 《国务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4年中央决算报告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报告》表示,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零基预算理念,编制2026年预算时将中央部门零基预算改革试点部门范围由16家扩大到48家,覆盖约三成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同时,将教育、科技、储备等经费中的部分项目纳入改革范围。
2026年
3月5日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力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试点范围。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近年来,我国通过持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深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建立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举措,有力增强地方自主财力,为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促进区域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坚实保障。
2023年
11月1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将“保基本民生支出”放在基层“三保”首位,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2024年
3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2023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提出,将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并安排一定规模奖励资金。
3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披露,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02037亿元,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5744.12亿元,增长8.8%;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数为4462亿元,增长8.6%。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明确“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12月29日为加大对县级财力保障力度,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形成现行有效的管理制度文件。
2025年
1月3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发布,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强化地方财政运行监测。2024年,奖补资金预算数为4462亿元。
3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表示,2025年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03415亿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3017.84亿元,增加3%,剔除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补助资金等一次性因素后增长8.4%。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94117.8亿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长9.2%。
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11月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25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明确,将财力向基层和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
2026年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开展整合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试点,增强地方自主财力和统筹能力。压实分级保障主体责任,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2025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示,政府间财政关系逐步理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落实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表示,2026年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04150亿元,比2025年执行数增加2224.86亿元,增长2.2%。其中,根据统一规则对部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5%的比例进行压减,压减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财力补助,并等额返还被压减省份,保持总体财力格局稳定。
5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鼓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流入地的财力支持。
深化税制改革,更好发挥税收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作用
近年来,在持续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始终围绕构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展开,在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绿色税制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等方向持续发力,推动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行稳致远。
2023年
8—9月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等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发布,多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第13部税收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该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政策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0月11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11月12日—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成果,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5年
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明确至2028年12月31日,以境内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税收抵免。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起征价格降低至90万元。
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制造业等4个行业可以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聚焦实际执行中争议较大的环节,从九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增值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承担着细化上位法、承接立法授权、保障法律落地实施的功能。
2026年
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对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实施阶梯式退坡。
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7月8日 《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试点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分类分步对部分电池恢复征收消费税,按照4%税率征收。
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强财会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持续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不断强化财政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财会监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
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
2022年
1月17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建立自查自纠报告机制,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工作。
5月12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旨在构建可衡量、可比较的一体化管理指标体系,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检查评估程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夯实完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预算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财务管理功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更加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情况,有效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2023年
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从明确财会监督的总体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起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将“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财会监督重点任务。这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
2024年
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5年
9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北、内蒙古、江苏等10个省份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联合监管试点。
10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紧紧围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标,以明确法定责任、引导归位尽责、严肃追责问责为主线,提出了全面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单位相关人员会计工作责任、强化会计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依法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
2026年
地方财会监督陆续立法。
1月20日 《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
4月1日 《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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